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