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其他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或者许可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