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本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对畜禽屠宰厂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