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相对封闭的活禽屠宰区域,并定期对其动物防疫、卫生等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提供屠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活禽屠宰区域内进行屠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