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畜禽屠宰执法工作,对畜禽屠宰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