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猪、牛、马、驴、羊、鹿、兔、鸡、鸭、鹅。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