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