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草、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