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