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