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