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