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财政补贴等因素,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待。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