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财政补贴等因素,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待。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