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投放低碳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推动公共交通车辆电动化替代,推进车辆和服务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化等建设和改造。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升新建车站绿色化水平,推进现有交通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建设一批低碳(近零碳)车站;完善充(换)电站、加氢(醇)站等基础设施网络。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