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