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