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