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属于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同时解散筹备组。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