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