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四)未在为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任职;(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