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四)未在为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任职;

(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