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