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