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阻碍水量调度的;(二)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三)其他破坏水量调度管理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