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截断水道、引流扬水和筑坝蓄水等方式人工育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