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域内重要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