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阻碍水量调度的;

(二)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其他破坏水量调度管理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