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干流和主要源流综合规划以及专业规划,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兵团师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源流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编制,经征求塔管局对该规划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向塔管局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