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建设依法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工程,由塔管局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查权限范围的,由塔管局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在其他源流建设依法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工程,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向塔管局备案。
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