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干流和主要源流综合规划以及专业规划,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兵团师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源流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编制,经征求塔管局对该规划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向塔管局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