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二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接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三)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四)拖欠、克扣上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