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接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三)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四)拖欠、克扣上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