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加强实习实训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上岗实习前,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岗实习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