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