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各城区不低于25%。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