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褒扬激励。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