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各城区不低于25%。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