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规划修改或者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限期予以补足。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