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区滨江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景观风貌应当加强保护。宜昌天然塔等不可移动文物和镇江阁、满意楼等历史建筑以及红星路-二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和利用,保持历史风貌协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