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