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加强本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增强滨江公共空间文化特色,塑造宜昌特色的文化标识和时代记忆。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查和传承宜昌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滨江公共空间内推进以屈原文化和昭君文化为代表的名人文化、巴楚文化、三国文化、水电文化等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活化利用,向社会公众提供独特的滨江文化和历史体验。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