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的既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区滨江风貌规划管控要求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依法有序组织改造。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