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关系,综合保护城区滨江区域的山水格局、地域特征、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等。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