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