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