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