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八条有效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