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