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服务场所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四)灯光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