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25In force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服务场所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四)灯光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