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