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